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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难”是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规范遗失身份证作废处理的议案
浙江代表团 郑坚江
案由: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是每个人的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工具。在大量新技术出现的如今,身份证允许包含生物统计学信息于其中,如照片、面部特征、手掌特征、虹膜扫描识别或指纹识别,随着身份证系统不断的完善,未来出现在身份证上(或数据库中)的信息还将更多。
作为涵盖广泛信息的重要证件,身份证的使用已无处不在,人们在坐飞机、乘火车、乘汽车、办理银行业务、入住酒店等日常生活中都必须持证办理,其重要性显而易见。但身份证因为不能像银行卡一样设置密码,挂失后也不能进行停用,因此很容易导致身份证在丢失后仍能在不少场合正常使用,遗失身份证很多时候会给社会带来不小的隐患和风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十一条,对遗失身份证条例仅作的说明: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案据:
居民身份证遗失后容易导致的风险:
一、金融诈骗。部分不法分子拿着捡到或者盗来的身份证,到银行开具信用卡,从事金融诈骗。银行把关不严,就有可能成功,这就会使身份证的主人无缘无故背上巨额债务。
二、代开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到银行开卡,并绑定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然后把身份证、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一起卖给需要的人,一部分“被代办”的银行卡、网络账号被用于诈骗活动,部分被用于“洗钱”。
三、为犯罪活动做掩护。如果身份证照片与冒用这张身份证的人有相似的体貌特征,很容易就可以“分身”成形式上完全合法的两个人,在酒店登记住宿、乘坐长途客车、乘坐火车、网吧上网时均难以被发现。在公安局侦破的案件中,一人持有多张身份证上网吧、开房,冒用他人身份证犯法的现象并不罕见。
为此建议:
一、法律层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应当作废。
二、操作层面,原居民身份证遗失作废后,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应当在补办的新居民身份证上加注“补发”或能体现补办的简易注释,并能在技术上使得查验或使用居民身份证时可以知晓原身份证已遗失作废的信息(一旦有人使用遗失居民身份证时,一经查验,能时间显示该证是“废证”),从源头上杜绝他人以遗失居民身份证行违法犯罪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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