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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难”是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 破解执行难的议案
浙江代表团 郑坚江
案由:
“执行难”是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大力推进执行工作,特别是在信息化、规范化、职业化的建设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成效明显,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关注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尽管在破解执行难上作出了不懈努力,但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差距,“执行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老赖规避执行,对老赖赖债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法律对现行执行工作中刚性不强,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权力有限,如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需要细化。
据此,建议尽快制定一部我国的强制执行法。
案据:
一、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
1、人民法院在执行的实践中,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失信行为严重。拒不履行或者逃避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象较为普遍,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我国现行的执行条款是纳入民事诉讼法律体例内的,共有35条规定原则,可操作性不够强。虽然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50条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具体细化,对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在执行的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仍然难以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加之各地的法院在处理执行中的问题时,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导致执行中的司法不公正。由于执行法律上的不够完善、不够系统,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被执行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乘之机,妨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也使一些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随意性问题时有发生,难以根治。所以,制定强制执行法,从立法的角度解决执行难是一个根本性的有效途径。
二、强制执行法的内容,要针对现实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必须进行完善:
1、强制执行法内容应以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执行章节条款和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为基础进行完善。
2、强制执行法要针对现实中执行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增加条款加大执行力度。
(1) 对失信者要加大惩罚的条款内容,使失信者不敢抗拒执行和规避执行。人民群众反映的执行难中为突出的是逃避执行。必须制定有效发现和查控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条款,加大对失信人的惩罚,落实诚信原则。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要依法入罪。
(2)征信系统不完善,是我国存在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失信成本远小于失信。要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守信,必须从强制执行法上加大对失信行为人的惩罚力度的条款。
(3)强制执行法要有制裁“老赖”规避执行,转移财产,恶意逃债等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定。
(4) 强制执行法要赋予人民法院更多的强制性权力。如法院调查权的范围,利用技侦手段的调查权力,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与执行相关的决定、裁定,党政机关,社会各层面应予以协助执行等需要细化与明确。特别是对于不予协助的民事责任追究力度和制裁力度要加大。
(5)强制执行法要规定“立案”与“财产保全”同步的条款。以往法院的工作方式,财产保全相对周期长,容易造成有的当事人利用周期中的时间转移财产,造成财产难寻,人难找。诉讼实践中,常常遇到有保全需求,又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资金,特别是大额的担保金,未能进入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能在立法层面上有如何救济的法条加以明确,就可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在诉讼过程中,落实财产保全,执行就有保证。所以财产保全是关键的关键。
(6)人民群众反映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问题为突出的是消极不作为。强制执行法要体现规范消极不作为的条款。从执行案件受理、转移、中止、终结、到办案标准,期间、时效等都在强制执行法上用法条明确。二是执行中的不公问题。该问题虽与执行人员素质有关,但关键的因素还是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现在已有的规定过于笼统,在理解上易发生偏差,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在制定强制执行法上对各个执行阶段的各个关键节点都需要用法律条款来细化规范。
(7)“限高令”的成功率不够理想,从运作效果看,与制度和设计的初衷仍然存在着距离,尚未全面发挥出预期的作用,在强制执行法应加以完善。
建议:
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从立法上解决“执行难”是一个根本有效的途径。实践证明,法律的刚性和生命力在于执行。“强制执行法”,“强制”是根本特点,“强制”是完成执行的根本保证。条款必须体现强制性,强制性的条款必须能执行。强制执行法要使老赖及其赖债行为付出高昂代价,使法院执行工作有完善的独立体系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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