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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坚江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议案、建议(2017)

来源:房天下 2017-03-06 20:03:00

[摘要] “执行难”是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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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修改的建议

浙江代表团   郑坚江

案由:

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热点、难点。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变化引起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事实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很大分歧。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之间的裁判也不一致,发生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导致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剧增。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猛增至12万余件。原因之一与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有关。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第24条之后,出现申诉上访多,检察院抗诉多,再审改判多的情况。高院2017年3月1日施行的补充规定仍然会对原24条的规定理解发生异议。建议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案据:

一、婚姻法第41条与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比较。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共同偿还债务条件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而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因素为标准,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司法解释(二)第24条偏向债权人,改变了婚姻法第41条设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改变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司法上的处理导向。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本意是为了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制裁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的现象,但该司法解释同时导致配偶的合法权益受损。由此,在审判实践中引发争议,要求修改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二、审判实践中,司法解释是有直接引用裁判的效力。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其效力是有直接引用裁判的效力,是细化法律规定,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在审判实践中,司法人员处理案件往往首先查找司法解释是否有规定,若有规定的,就直接在裁判书上引用或机械适用。正因司法人员对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机械适用,导致配偶一方陷入危险的境地,利益被损害。案件审理中,司法解释24条是一条无法逾越的障碍。因为有司法解释(二)第24条,裁判者是不得不适用。补充规定增加条款是对认定中要注意的两个款项。但对“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仍然没有明确,在具体操作上会有争议。

三、司法解释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

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要件必须是“为共同生活”。司法解释24条只能在婚姻法第41条的框架内解释适用。

建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建议修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或经另一方同意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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